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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時事評論:如何看待“學校“自殺免責書””問題 ?

來源:時事一點通時間:2013-09-24 10:27考德上教育V

時事評論背景:

昨日,東莞理工學院城市學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報到,他們踏入校園的第一件事,就是與校方簽訂《學生管理與學生自律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明確:“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承擔責任”。(9月16日南方日報)

時事評論觀點:如何看待“學!白詺⒚庳煏薄眴栴}?

表面看來,學校對大學新生簽訂“自殺免責書”太粗暴太冰冷,而且有“教育懶政”推卸教育責任之嫌。但實質(zhì)上,這樣的免責書也有一定道理,換個角度看,把它看成是一份“友情提醒”,打教育“預防針”也未嘗不可,對此大可不必過度敏感。

事實上,大學生已是成年人,應該分得清是非,學校的“免責書”話粗理不粗,學生本人對自殺、自傷引起的后果責任,按照法律責任分擔也確實不該由學校擔主責。這樣的責任“早知道”,其實也是一種珍愛生命的宣傳教育,也有通知家長配合教育的意味。作為家長,不能一味從反面看待。

說心里話,學校對學生的在校安全有一定教育責任,但教育又并非萬能的。象學生自傷自殺這樣的事件,學校也是防不勝防。學校老師平時肯定是會教育學生注意安全珍愛生命的,斷不會糊涂到鼓勵學生自殺的程度。但對一些家長而言,學生在校一出事,就會找學校大鬧,索要天價賠償什么的。如果確實是學校教育的失誤,那該學校負責。但也有許多不是學校責任情形下,家長也要“大鬧維權(quán)”,使得學校處于尷尬被動的地位。

不僅僅大學,其實“簽訂免責書”的現(xiàn)象在許多中小學校也比較普遍。事實證明,這樣的方式也有很好的效果。之所以這樣,學校有著自己的苦衷。其實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頒發(fā)了《關(guān)于學校安全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十二條就明確指出了學生有特異體質(zhì)、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不知道或者難知道的;學生自殺、自傷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shù),學校就無法律責任。

而事實情形是,許多家長不分情況,就認死理找學校負全責。正因為如此學校為了把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除了為學生參加有關(guān)意外事故保險外,還與家長簽訂有關(guān)“免責書”協(xié)議。有的學校為了保證絕對安全,連最基本的體育課或課外活動都一并取消了,使教育先天“營養(yǎng)不良”。面對學校的“免責自殺書”,廣大家長應該密切配合學校教育孩子,而不是抱著職責抗拒的態(tài)度。我們的社會,對此也該多一份理解,都來營造良好的安全教育大環(huán)境。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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