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背景: 目前輿論高度關(guān)注的“上訪媽媽”唐慧訴湖南永州市勞教委賠償案,已于昨日二審落判。湖南省高級法院判定:永州市勞教委賠償唐慧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64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但唐慧要求書面賠禮道歉的請求法院沒有支持。 時事評論觀點:如何看待“勞教改革”問題? “不對上訪者處以勞教”正在成為社會共識!暫停勞教審批”訊息的不時傳出,或許預示著改變的即將到來。唐慧案的標志性意義就在于,它為勞教改革的推進又樹立了一個路標。 若聚焦于個案,看點在唐慧提請的訴求能否得到司法的救濟。若從個案中跳離開來,此案還關(guān)聯(lián)著正在艱難推進中的勞教制度改革。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賠償案的爭議焦點,就在永州市勞教委作出的不予賠償決定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湖南省高級法院認為,唐慧多次嚴重擾亂國家機關(guān)和社會正常秩序,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考慮到唐慧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jiān)護,對唐慧依法進行訓誡、教育更為適宜等情況,湖南省勞教委依法撤銷了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其撤銷的法定理由屬于《行政復議法》中所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在國家賠償法修訂之后,政府部門對其“明顯不當”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已然明確。 盡管不少媒體均選擇了將唐慧的勝訴看做是“相對的”、“基本面的”。但從中國現(xiàn)實的司法生態(tài)出發(fā),這樣的判決應當說也來之不易。更何況,它雖未支持唐慧所要求的“書面賠禮道歉”,卻也認同了唐慧的訴求。判決書里的相關(guān)表述是:在二審庭審中,永州市勞教委法定代表人就作出勞教決定時沒有考慮到‘唐慧的女兒尚未成年,且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需要特殊監(jiān)護等情況’、‘人文關(guān)懷不夠’、‘處理方式不當’,(已經(jīng))向唐慧賠禮道歉,故對唐慧此項訴訟請求可視為已經(jīng)履行。 和同類型的案件一樣,勞教本身的合法性也成為庭審辯論的焦點。事實上,這也成了中國司法的一處尷尬。勞教并非刑罰,1996年頒行的《行政處罰法》又未將勞教歸入“行政處罰”,這意味著勞動教養(yǎng)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已經(jīng)淪為無“人”(法)肯認領(lǐng)的境地。 上訪者實際上也一樣,很多是因“無人認領(lǐng)”他們的訴求,才投書媒體或網(wǎng)絡,甚至不惜通過制造一些公共事件來獲取對其個案的關(guān)注。這種情況多屬不得已而為之的“維權(quán)秀”。解決之道,還在于疏通法定救濟渠道去收納上訪人提出的訴求,而不是憑借勞教這種“幾不靠”的處罰方式。
在勞教改革呼之欲出的大背景下,“不對上訪者處以勞教”已逐步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暫停勞教審批”訊息的不時傳出,或許預示著改變的即將到來。唐慧案的標志性意義就在于,它為勞教改革的推進又樹立了一個路標。期待這種事實上“暫!蹦茉缛粘蔀榉蓪用娴摹皬U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