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結束后,按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計算報考人員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面試成績、考試總成績均計算到小數點后兩位數,尾數四舍五入。根據考試總成績,按職位由高分到低分確定進入體能素質測評范圍的人員。其中,計劃錄用2人及以下的,按1:3的比例確定,計劃錄用3人及以上的,按1:2的比例確定。進入體能素質測評范圍人員的面試成績不得低于60分,其中面試人員形不成競爭的職位,進入體能素質測評范圍人員的面試成績不得低于我市同級機關體檢考察人員的面試最低成績。
報考人員面試成績、考試總成績和進入體能素質測評范圍人員名單,在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濱州人才網和濱州人事考試信息網公布。
(四)體能素質測評
體能素質測評項目及標準,按《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體能素質測評為達標性測評,凡其中一項不達標的,視為體能測評不合格,體能測評成績不計入報考人員總成績。
如進入體能素質測評范圍的人員體測均未達標,則該職位錄用計劃取消。
體能素質測評必須由報考人員獨立完成。未按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林業(yè)局規(guī)定的時間和持有證件等參加體能素質測評的,視作自愿放棄。
體能素質測評由市組織、人社、公安、林業(yè)部門在紀檢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下共同組織實施。
體能素質測評時間、集合地點、注意事項等在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濱州人才網和濱州人事考試信息網通知。
體能素質測評成績在測評點當場公布,并在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濱州人才網和濱州人事考試信息網公布。
四、體檢和考察政審
在體能素質測評合格人員中,根據考試總成績排名,分職位按1:1比例等額確定體檢考察政審人員。如同一個錄用職位出現應考人員考試總成績相同,則按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人選,如筆試成績也相同,則按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成績確定。
體檢考察政審人員確定后,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體檢考察政審。因放棄體檢考察政審資格或體檢考察政審不合格等情況出現職位空缺的不再遞補。凡考生無故放棄體檢考察政審資格、公示后自動放棄錄用資格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將該考生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上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全省公務員考錄誠信檔案數據庫。
體檢按照原人事部、原衛(wèi)生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1號),原人事部辦公廳、原衛(wèi)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國人廳發(fā)〔2007〕25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衛(wèi)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1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衛(wèi)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0〕82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3〕58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報請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取消錄用資格,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體檢的具體時間、集合地點、注意事項等在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濱州人才網和濱州人事考試信息網公布。除特殊情況經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外,報考人員不按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除特困生和低保人員外,體檢費用由報考人員承擔。
《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中所要求的人民警察職位的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復檢按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考察政審工作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森林公安招考的有關問題
(一)報考森林公安職位的人員,需進行現場目測和資格審查,并參加公安專業(yè)科目考試,其考試時間、方法、程序、內容,按照公安機關招考人民警察有關程序和規(guī)定要求進行。
(二)體能測評、體檢項目和標準、考察政審等,按照公安機關招考人民警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錄用及錄用后待遇
經體檢和考察政審合格,擬錄用人員名單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濱州人才網和濱州人事考試信息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公示合格人員,按規(guī)定程序填寫《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按以下程序報批:市級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錄用的,報省公安廳審核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縣級公安局和森林公安局錄用的,經市公安局審核并報省公安廳復核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新錄用人員,試用期一年。試用期按照《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的規(guī)定進行管理。試用期滿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職,并根據確定的職務和級別確定工資,評授警銜。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新錄用的人民警察,按規(guī)定進行不少于3個月的崗前培訓。培訓的內容和具體要求,由省公安廳、省林業(yè)廳按有關規(guī)定另行部署。培訓期滿組織考試,成績不合格者,自費參加下期培訓。經補考仍不合格者,取消錄用資格。
七、錄用計劃
全市公安系統、森林公安系統考錄人民警察(公務員)職位72個,具體職位見《濱州市2014年考錄人民警察(公務員)職位設置表》。
八、其他
報考人員應當遵守招考的有關要求,服從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務員考試機構和用人部門的安排。對違反考試紀律的報考者,按照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fā)〔2009〕126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次考試,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均不指定考試教材和輔導用書,不得舉辦或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有關規(guī)定,從事命題、閱卷等工作的人員不準參加任何形式的考試輔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公務員管理機構、公務員考試命題組等名義舉辦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fā)行出版物、上網卡等,否則,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或追究責任。對社會非法培訓機構舉辦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公務員考錄培訓班,一旦發(fā)現有干擾公務員正常招錄工作違規(guī)行為的,我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會同公安、工商、物價、稅務、新聞出版等部門堅決予以查處。
我市各級公安機關和森林公安機關招考人民警察的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2014年全省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fā)〔2014〕26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簡章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九、咨詢電話
中共濱州市委組織部 0543-3162280
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0543-3162973
濱州市人事考試中心 0543-3368333
濱州市公安局 0543-3301013
濱州市林業(yè)局 0543-3381928
濱州市紀委監(jiān)督電話 0543-12388
附件:
中共濱州市委組織部 濱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濱州市公安局 濱州市林業(yè)局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