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學歷(學位)與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8年3月10日至1996年3月10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1973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報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檢察院等系統(tǒng)的司法警察,下同)職位的年齡要求按人社部發(fā)〔2011〕115號文件精神執(zhí)行。其中25周歲以下指1988年3月10日以后出生,30周歲以下指1983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七)具備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報考定向招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的,須是經我省統(tǒng)一組織選拔、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合格)的“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計劃”、“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人員,以及中央和外省組織選拔、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合格)的安徽籍“服務基層項目”人員。 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須具備在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yè)單位、村(社區(qū))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工作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鶎庸ぷ鹘洑v起始時間按人社廳發(fā)〔2010〕59號文計算,截止時間為2014年7月31日。因工作單位變化而中斷時間的可以累計。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紀律行為且仍在處理期內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4、截至報名時錄用未滿2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5、現(xiàn)役軍人; 6、在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yè)生; 7、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小編推薦: 最新教材推薦: |